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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权利的归属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2022-01-22东莞离婚纠纷律师

  章静,东莞离婚纠纷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权利的归属

  案情简介:


  小杨和小马认识不久感情急速升温,谈婚论嫁近在眼前。两家父母一合计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婚房,于是小杨家出100万,小马家出50万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办产证时写明小杨和小马共有。二人也很快领证并举办了婚礼。可婚后不久小夫妻就因性格习惯等原因闹得不可开交,离婚难以避免。而此时房价涨了近一倍,房子的归属给这对本想好聚好散的新人蒙上了一层阴影。


  按照小杨的说法,房产证上名字虽是两个人,可大部分钱是男方出的,房子分割时自己应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小马却认为,产权证上未写清两人份额,房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


  法官点评:


  本案中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其目的往往是为促成自己的子女早日成婚,且并没有将出资赠与对方子女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此时双方父母即使是为双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虽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的仅是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但既然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资金购房行为也应等同于个人出资。无论此后其是否缔结婚姻关系,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所有权。


  当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时,如果仅约定为共有而未明确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根据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特殊的共同关系产生,双方子女在结婚前尚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其不具备法律上认可的上述特殊的共同关系,其对于房屋的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同理,房屋增值部分也相应按照出资比例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情况: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或其他原因,在还没有领取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 “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硬是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对策: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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