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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能否共有 离婚后可分割前夫婚前财产

2022-10-23东莞离婚纠纷律师

  章静,东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前财产能否共有

  一、婚前财产能否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此条规定,婚前财产能共有,但需要有书面约定。




  二、婚前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三、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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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分割前夫婚前财产

  居住在南昌市红谷滩的胡某与妻子杨某结婚共同生活了已有12年,房子是胡某父亲13年前送给儿子居住的。2000年由于红谷滩的开发建设,胡某的房屋面临拆迁,胡某与负责拆迁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规定;拆一补一;并约定了回迁日期,然而在回迁日期之前,胡杨二人感情恶化,双方于2000年7月自愿离婚。由于离婚时住房已被拆除,回迁房又未建成,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涉及到拆迁的房产问题。


2003年9月回迁房建好后,胡某持拆迁安置协议向房地产公司要房,公司将回迁房交付给了胡某,胡、某于2004年6月搬进去居住至今。杨某前不久在律师的指点帮助下,也要求对该房产主张权利,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前夫胡某告到了法院。分析:杨某可以对离婚前未曾分割的拆迁安置房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10年可视为夫妻公共财产;。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胡、杨结婚已逾12年,所以胡某婚前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杨某和胡某共同为房屋产权人。因此,虽然订立房屋拆迁安置拆迁协议时,尽管是以胡某名义签订,但杨某同样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杨某与前夫胡某离婚时,双方未就拆迁安置住房问题进行协商,更未订立协议,但仍改变不了杨、胡二人对拆迁安置房共有这一法律事实,女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其对共有房屋的权利。在双方解除婚约后,可就未曾分割的共有房屋单独进行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一般是采用份额均等的原则。因此,杨某与胡某均对拆迁安置住房等额地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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