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哪些方面?
2022-11-22东莞离婚纠纷律师
章静,东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情:
遗产所有人邵子谦、颜世稳于1934年左右结婚,1937年10月生育邵中宇,1939年9月生育
邵中直,1945年3月生育邵中源。邵子谦之父邵南轩于1938年死亡,1940年邵子谦兄弟分家,
邵子谦分得房屋两处,所存即现在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居住之
古蔺镇胜蔺街236号房屋。邵子谦之妻颜世稳于1946年死亡。1948年邵子谦与谭惠君结婚,
1949年7月生育邵中鲁,1952年8月生育邵中英。1952年邵子谦服刑,1961年回家,1992
年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屋面积为混合结构20.48平方米,木瓦结
构为107.64平方米,共计128.12平方米。1995年邵子谦死亡,2002年5月谭惠君将该房屋产权
证上的邵子谦的名字变更为谭惠君,原告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与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协议
分割该房产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分歧:
本案中,邵子谦解放前所取得的房屋现在应认定为还是双方诉争
之房是按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处理还是按祖遗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属于邵子谦、颜世稳的共同财产,做为遗产分割时应
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再依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邵子
谦1948年与谭惠君结婚时,邵子谦已经取得了该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应当属邵子谦的婚前财产
,不是邵子谦与谭惠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谭惠君不能先
分一半后再参与继承,只能依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谭惠君、
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鲁、邵中英共同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属于邵子谦、颜世稳的共同财产。颜世稳死后,做为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后再进行,邵子谦按法律规定所取得财产在与谭惠君结婚后,应视为是邵子谦与谭惠君的共同财产。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
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依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在土改前属祖业财产,在土改时房屋已确权,不应再按
祖遗财产分割。因此,按照当时的土地改革政策,双方诉争的房屋应是当时家庭全体成员邵子
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共有。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产
分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与谭惠君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出一半归谭惠君,
即邵子谦实际只占有房屋的七分之一,再依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评析:
1.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本案涉及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以
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
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
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
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
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然而,法律不溯既往并非绝对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本案中,邵子谦与谭惠君是在解放前结婚,1995年邵子谦死亡时
,现行和,还未修改和公布施行。如果用之后的法律规定和
司法解释来认定邵子谦婚前所取得的房财性质,未免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对谭惠君也显失公平
。此案适用现行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更客观,更切合实际。
2、土地改革是一场土地革命。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土改重新确权后,所有权人享有的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规定:;有关于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都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因
此,不论是对土改时分进或分出的房屋,还是对;不进不出;的房屋,如果对所有权归属发生
纠纷,法院在处理时,原则上都应以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颜世稳死后
,虽产生了继承,但土改时对房屋产权已重新进行了确权。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房
屋原虽为祖遗产,但土改时实际上已分别确定了产权所有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是当时家庭全
体成员邵子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共同共有。当然,邵子
谦与谭惠君所有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邵子谦死后,应适用现行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更客观,更切合实际。即邵子谦死后,
对邵子谦与谭惠君的共同财产,做为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依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既尊重历史,又符合客
观实际,对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不应再按祖遗财产分割,应当按土改时家庭成员
共同共有处理。对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应适用现行施行前的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基本信息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公证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二、注意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