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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10-21东莞离婚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

贺先生与吕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觉得彼此三观相合,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与贺先生父母共同居住,但吕小姐和贺先生母亲婆媳关系并不融洽。贺先生父母不想影响夫妻二人的感情,便出资63万元首付购置了一套房屋给二人居住,房屋登记在贺先生名下,剩余房款以贺先生的名义按揭贷款,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贺先生因工作需要被调往异地,吕小姐工作繁忙抽不开身陪伴,两人自此两地分居。久而久之,二人因缺乏交流感情渐渐变淡,一致决定协议离婚,但对于婚后购置的房屋归属双方争执不下,贺先生认为房屋的首付款是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吕小姐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贷款,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评析】

本案中,贺先生与吕小姐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可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该条款并未区分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全额出资还是仅出资首付款。理论界,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应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赠与的标的物是指不动产而非出资款。即只有当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才能适用该规定。而本案中贺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理论上父母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无权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贺先生。因此,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本案涉及的婚后购买的房屋不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贺先生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认为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分割,当然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较多的,在分割比例上也应适当照顾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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