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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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同居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2019-03-23太原离婚纠纷律师

  众所周知,同居并不定是结婚,通常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也容易发生童话剧纠纷,那么,同居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马式稳,太原离婚律师,不但拥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擅长于解决各类与交通事故相关纠纷,职业多年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企业和当事人高度认可。

同居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因同居关系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曾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该规定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故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婚姻法分别在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了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情况,同居纠纷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同居关系,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马式稳 太原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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